報名/繳費須知
- 請儘速辦理繳款事宜以完成報名手續(未繳費者不認定完成報名手續) ,未繳費者恕不保留名額。
- 本部接受臨櫃、傳真或線上刷卡、臨櫃現金與ATM轉帳
- 學費超過新台幣三萬元,請選擇ATM繳費功能或至銀行臨櫃繳費,亦可至本部櫃台臨櫃繳費
- 開課前1-3日會以簡訊通知報到資訊,並請於開課當日提前30分鐘,攜帶收據或ATM轉帳、匯款單據至本部(台北實踐大學推廣教育部)報到並領取課程相關資料(訊)。
- 學費以ATM轉帳之學員,收據正本將於開課當日於本部交付學員。
- 上課教室將於開課日報到時告知,並提供教室路線。
- 若收據上的資料有誤,請攜帶收據正本至推廣教育部更正。
退費需知
- 開課一週內可辦理轉班,並以1次為限。學費高班轉低班,不退已繳差額亦不保留;學費低班轉高班,應補足差額。
- 達預定開課時間,倘招生人數不足,本校得延長招生期間,再不足則通知學員不開課,並給予全額退費(需憑收據辦理) 。
- 對當期課程有疑慮者,自開班日起一週內可辦理轉班申請(一日班、短期班、講座...等不適用),逾期恕不受理;
- 請先確認欲轉之班級是否開班,以免影響個人權益;申請退費者須依據退費標準規定與方式辦理。
- 請於當期辦理退費或轉班,所有班級概不得保留至下期,凡轉班者不得再辦理退費。
- 因故無法如期上課,以依以下"退費標準"規定辦理轉班、退費,辦理共以一次為限。
- 退費標準 (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)
- 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,退還已繳學分費、雜費等各項費用之9成。
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,退還已繳學分費、雜費等各項費用之5成。
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,不予退還。
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。但已購置成品者,發給成品。
學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,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。
政府專案之轉班退費辦法另有相關規定者,依其規定辦理。
- 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。但已購置成品者,發給成品。
- 學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,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。
- 政府專案之轉班退費辦法另有相關規定者,依其規定辦理。
- 退費辦理辦方式
- 退費需憑本校正本收據辦理;刷卡繳費者,退費需憑原信用卡辦理,學費退回原信用卡帳戶。
- 請妥善保存繳費收據及上課證,以便辦理轉班或退費手續,退費一律憑收據正本辦理並繳回收據;
正式收據遺失,酌收掛失費200元 ; 欲轉入之班級已額滿時則歉難以受理。
- 政府專案之轉班退費辦法另有相關規定者,依其規定辦理。
- 若無法前來退費者,請於收據備註欄註明”茲收到退費×仟×拾×元整”及簽名傳真回本部, 並提供匯款銀行帳號、受款人資料,以利匯款。
其他須知
- 本部課程(自編)教材皆具智慧財產權,學員請勿違法列印,任何侵法行為,學員需負所有法律與
賠償責任;侵法之學員,本部有權終止其上課權益,且不得申請轉班或退費。
- 上課期間請攜帶學員證,並注意服裝儀容整潔。學員若有嚴重破壞校譽或影響其他師生上課權益者,
本部得勒令退訓(不得申請轉班或退費),不得異議。
- 課程結束得依規定申請結業證書(繳交照片1張、工本費200元;作業時間需1~2週;需郵寄者,郵資另付)。
- 部分課程謝絕旁聽,兒童班、冬/夏令營家長亦不可旁聽,以維持教室秩序。
- 非學分班課程不授予學位證書;欲取得學位應經各類入學考試通過後依規定辦理。
- 本部網路公佈已準時開課之課程,恕不另行通知。
- 為落實服務終身學習之社會責任,本部保有開班與否、師資、課程內容、場地、與時間變動之權力。
優惠辦法(須以各班級公告之優惠辦法為主)
- 若班級課程有其他優惠規定,以該班課程優惠辦法辦理。
- 優惠九折
-新生網路報名,並於開課一週前繳清學費者(ATM轉帳或臨櫃繳費皆可)。
(部分課程恕不適用)
- 優惠八折
-實踐學生或畢業校友【憑本校學生證或畢業證書影本】。
-中高齡50歲(含)以上【憑身分證影本】。
(部分課程恕不適用)
- 特別規定
-美食短期研習班、政府委訓班、學分班、兒童冬/夏令營等,不適用本部推廣教育推廣班優惠辦法。
-優惠辦法每人每期只限一種。
-訓練課程材料費恕不折扣。
學分班特別規定
- 學士學分班報名需高中畢業或具同等學力,碩士學分班報名須大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,隨班附讀單選學分班報名需大專畢業或具同等學力。同等學力之認定依教育部「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」辦理。
持外國學歷者須出示本國駐外單位驗證後知學歷證明文件正本。
- 依教育部規定,具正式學籍之學生不得就讀學分班。
隱瞞正式學籍身分或資格不符者,以致無法取得學分證明、入學資格或無法升學,本部恕不負責。
- 依內政部役政署規定:「推廣教育學分班學生非緩徵適用對象」
- 學分班之隨班附讀課程,於本部公告之「加退選截止日」後恕不受理更正及退費。
- 修讀學分上限:學士學分班,每學期累計修習學分至多以十八學分為原則,碩士學分班,每學期累計修習學分至多以九學分為原則。
- 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者,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,其經入學考試錄取,所修學分得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酌予抵免。但抵免後其在校修業,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二分之一,且不得少於一年。
- 以80學分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在職專班錄取者,依規定所修習80學分不予抵免。
- 部分特殊學分班課程須依該學分班為主。